
同样是“卖了几十万元假货”,为什么有人看销售额,有人却要算利润?
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,家属经常拿着银行流水问:“账户收了几十万元,是不是就按几十万元判刑?”
不一定。
此类案件中,最容易混淆的三个数字是:违法所得数额、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。三者的计算对象、证明方式以及定罪量刑作用完全不同。一个数字认定错误,可能直接影响是否构罪、是否升档,甚至影响刑期能否从三年以上降到三年以下。
一、销售金额:已经卖出去的假货,共收了多少钱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发布的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销售金额,是指行为人出售侵权产品后,已经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全部违法收入。
简单理解,就是假货已经卖出后形成的营业收入,不是利润。
例如,一批假冒商品进货成本30万元,对外销售50万元,即使实际只赚了20万元,销售金额原则上仍是50万元。
现行司法解释规定,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,可以认定为“其他严重情节”;达到相应标准十倍,即通常达到50万元以上,可能进入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的评价范围。
但账户流水不当然等于销售金额。正常商品货款、朋友转账、借款、退款、刷单交易以及与涉案假货无关的收入,都不能简单计入。
最高检官网刊载的办案文章也明确指出,认定销售金额应当结合平台订单、账册、银行流水、支付宝记录、物流信息等证据逐笔核实;能够证明属于正品交易或者刷单形成的金额,应当扣除。
二、违法所得:卖假货实际取得的“进销差价”
违法所得不是全部流水,也不是通常财务意义上的净利润。
按照最新司法解释,违法所得数额,是销售侵权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,扣除原材料成本或者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后形成的数额。
例如,假货销售金额50万元,能够查明购进价款为35万元,违法所得原则上为15万元。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房租、人工工资、推广费、快递费、水电费等经营支出,并未被司法解释明确列入扣除范围,不能当然全部作为成本扣减。最高检官网此前刊载的研究文章也认为,违法所得主要体现为售假产生的进销差价,原则上扣除购进价款,而不是将所有犯罪经营成本全部扣除。
现行标准下,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,属于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”;达到30万元以上,可能构成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”。
这意味着,进货凭证、上游转账记录、采购聊天记录、物流单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,可能直接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。
三、货值金额:仓库里还没有卖出去的假货值多少钱
货值金额主要针对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。
司法解释规定,尚未销售商品的价值,优先按照已经查清的同类侵权商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;无法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,按照侵权商品标价计算;实际销售价格和标价均无法查清的,才按照被侵权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。
因此,仓库里查获1000件假货,不能当然全部按照正品专柜价格计算。假货平时实际卖多少钱、标价是否真实、是否存在批发价和零售价差异,都需要审查。
一般情况下,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入罪标准的三倍,即通常达到15万元以上,或者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,可能按照犯罪未遂评价;达到相应标准十倍的,还可能影响量刑档次。
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案例中,黄某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,但与尚未销售假冒商品的货值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,法院最终按照犯罪未遂处理,并结合自首、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缓刑。该案说明,库存没有卖出去,并不代表没有刑事风险;但未销售部分与已经完成销售,在犯罪形态和量刑评价上仍有区别。
四、为什么必须把三个数字分别核对
最高检官网2025年刊载的一起案例评析中,被告人销售假冒名酒的销售金额为72万元,违法所得只有7.3万元,另有未销售商品货值9.5万元。
同一个案件中,按照违法所得判断,可能落在第一档法定刑;按照销售金额判断,却可能进入更重的第二档法定刑。最高检刊载文章认为,当不同指标分别达到不同量刑档次时,应重视各项法定情节的独立评价。
因此,销假案件不能只看公安机关统计出的总流水。辩护中至少应逐项审查:哪些订单确实属于假货,哪些属于正品或者其他商品;刷单、退款和取消订单是否扣除;购进价款是否有证据证明;未销售库存采用什么价格计算;查获商品是否均具有销售目的;个人实际参与期间及对应金额能否准确区分。
销售金额决定的是已经完成的销售规模,违法所得反映的是售假取得的进销差价,货值金额评价的是尚未销售部分的犯罪危险。三者看似只是数字,背后却对应不同的犯罪事实和量刑规则。
销假案件中,真正有价值的辩护,不是笼统地说“金额太高”,而是把每一笔流水、每一批货物、每一项成本重新放回证据链中核算。很多案件最终认定金额下降,并不是所谓“运作”,而是因为原来的统计口径经不起逐笔审查。
何阳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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